法的渊源_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学习打卡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同学们,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真正勇敢的人才能所向披靡。下面小编带来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的重要知识点,快随小编一起认真学习吧!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1.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种类 | 制定机关 | 效力等级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仅次于宪法 |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
地方性法规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
地方政府规章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
2.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形式 | 制定机关 | 修改 | 效力等级 |
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 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处于同一效力等级 |
非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3.其他法的渊源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特别行政区的法,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2年《经济法基础》新教材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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