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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_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学习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雪晶2022-05-16 10:42:19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同学们,应对人生旅途中的挫折与磨难,咱们不仅仅要有勇气,更要有坚强的信念。必须经受的准备工作。下面小编带来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的重要知识点,快随小编一起认真学习吧!

财务会计报告_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学习打卡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①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②会计报表附注;

③财务情况说明书。

(3)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2.对外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1)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4)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的主体

自主记账的单位

委托代理记账的单位

(1)单位负责人

(2)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设总会计师的单位为总会计师)

(3)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1)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

(2)委托人负责人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6)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2年《经济法基础》新教材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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