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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责任_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学习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雪晶2022-05-18 10:19:44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同学们,做有用的事,说勇敢的话,想美好的事,睡安稳的觉,把时间用在努力学习上,愿你遇到这样的人,愿你成为这样的人。下面小编带来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的重要知识点,快随小编一起认真学习吧!

会计法律责任_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学习打卡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2年《经济法基础》新教材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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