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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_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学习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雪晶2022-05-18 10:25:42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同学们,生就是一场修行,与其怨天尤人,不如试着去改变自己,转变态度,尽自己所能干好身边每一件事!下面小编带来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的重要知识点,快随小编一起认真学习吧!

支票_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学习打卡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票的出票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必须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6项),否则支票无效: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出票日期;

(5)付款人名称;

(6)出票人签章。

3.授权补记事项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相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适用法律推定,不导致支票无效)

(1)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5.空头支票与预留签章

(1)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为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3)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①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②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辨析一下】

项目

主体

数额

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

票面金额×5%且≥1000元

赔偿金

持票人

票面金额×2%

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期限:支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途径及手续细节

途径

适用的支票

手续细节

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用于转账的支票

①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②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用于转账的支票

①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

②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

①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栏签章

②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提示一下】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得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2.付款

(1)持票人依法按期提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 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2)支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①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②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③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不再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2年《经济法基础》新教材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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