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_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学习打卡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小伙伴们,命运或许是坎坷的。失败者会用它当作逃避现实的借口,而成功者会明白自己在经历坎坷后的成长。下面小编带来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的重要知识点,快随小编一起认真学习。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其他免税和暂免(不)征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被拆迁人依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2年《经济法基础》新教材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