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_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那些最终通过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也付出了足够的努力与汗水。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带来了《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税收优惠。赶紧来学习吧!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按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3.应纳税额
(1)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提示一下
①不论“自用”还是“出租”还是其他用途,均属于实际占用。
②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
(2)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3)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①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②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③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4.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 |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
(2)纳税地点
①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②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3)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基本免税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林业系统用地
(1)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盐场、盐矿用地
(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电力行业用地
(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9.对港口的码头(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民航机场用地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体育场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说明】2022年1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上述政策延长至2023年底。
1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新增)
15.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新增)
考点:耕地占用税
交多少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2.税率
(1)耕地占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2)具体税率的确定
①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法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法定的平均税额。
②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法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③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④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
考点:车船税
交不交车船税
1.征收范围
(1)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
①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②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税目
税目 | 细目 | |
乘用车 | — | |
摩托车 | — | |
商用车 | 商用客车 | 包括电车 |
商用货车 | 半挂牵引车 | |
三轮汽车 | ||
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 |
税目 | 细目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
船舶 | 机动船舶 (包括拖船、非机动驳船和其他机动船舶) | |
游艇 |
2.减免税车船(包括但不限于)
(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3)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免征车船税。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6)对使用新能源车船 ,免征车船税。
(7)对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8)授权省级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①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国务院备案。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提示一下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交多少车船税
1.基本规定
类型 | 税目 | 计税单位 | 计税依据 | 应纳税额 |
“载人车” | 乘用车 | 每辆 | 辆数 | 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
摩托车 | ||||
商用客车 |
续表1
类型 | 税目 | 计税单位 | 计税依据 | 应纳税额 |
“载货车” | 商用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整备质量 吨位数 | 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
挂车 | 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 | |||
专用作业车 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 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
续表2
类型 | 税目 | 计税单位 | 计税依据 | 应纳税额 |
“船”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净吨位数 | (1)拖船、非机动驳船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机动船舶适用年基准税额×50% (2)其他机动船舶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
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艇身长度 | 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年基准税额 |
2.购置新车船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单位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2年《经济法基础》新教材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