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缴纳、税款征收《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永远不要轻言放弃。放弃者永远体会不到考试成功的喜悦。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带来了《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应纳税额的缴纳、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赶紧来学习吧!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核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应纳税额的调整(2022年新增)
1.关联企业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预约定价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3.应纳税额调整的情形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4.应纳税额调整的方法
税务机关进行应纳税额调整,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5.应纳税额调整的期限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应纳税款的缴纳(2022年新增)
1.当期缴纳
应纳税款的当期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延期缴纳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规定材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解释一下
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
责令缴纳
1.基本适用情形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1)滞纳金的加收标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其他适用情形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应纳税额。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3)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上述情形下,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纳税担保的主要适用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2.纳税担保的范围: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3.纳税担保的方式: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
(1)纳税保证(提供纳税保证人)(2022年新增)
①纳税保证须经税务机关认可,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②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③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保证期间)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④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2)纳税抵押(2022年新增)
①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
(3)纳税质押(2022年新增)
①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税收保全
1.税收保全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发生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以及在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3)经税务机关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
(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收保全的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2022年新增)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
1.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2.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强制扣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强制执行的范围
(1)金额范围
①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②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22年新增)
(2)财产范围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②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vs税收强制执行
项目 | 税收保全 | 税收强制执行 | ||
措施 | (1)冻结 (2)扣押、查封 | (1)强制扣款 (2)拍卖、变卖 | ||
金额 | 相当于应纳税款 | 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 ||
是否适用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 × | × | |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 √ | √ | ||
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 × | × | ||
期限 | 一般不得超过 6个月 | 不存在期限问题 | ||
欠税清缴(2022年新增)
1.离境清缴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欠税报告
(1)向抵押权人、质权人报告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2)向税务机关报告
①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③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税公告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税收优先权(2022年新增)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先欠后抵”: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先欠后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2年《经济法基础》新教材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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