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_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不能过于心急,也不能过度散漫,考生需要把握好学习节奏!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带来了《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赶紧来学习吧!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考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
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为;
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不依法开具、出具完税凭证,不依法予以行政赔偿,不依法予以行政奖励。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行政行为。
2.可以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项目 | 情形 | 行政复议机关 |
一般情形 | 对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国家税务总局 |
对下列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1)税务所(分局) (2)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 所属税务局 | |
对其他地方各级税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上一级税务局 | |
特殊情形 |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1)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FormatImgID_1# |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 |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 |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2年《经济法基础》新教材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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