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等_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
备考初级会计,即使过程比较艰难,但是胜利的果实只会留给那些有恒心的人!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带来了《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赶紧来学习吧!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八章
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的要求
(一)劳动者
1.劳动年龄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就业权利平等
(1)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如实告知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如实告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不得扣押证件、收取财物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链接一下】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情形 | 用人单位的处理以及后果 | |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合法,双方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 |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 | 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1)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支付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共计11个月,不论最终何时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能否休?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而非“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2)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怎么休?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年中跳槽”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提示一下】
在新单位当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直接折算确定,不考虑在原单位的具体情况。
劳动报酬的基本规定
支付形式 |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
支付时间 |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支付频率 | (1)全日制用工,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
救济措施 |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链接一下】
①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②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工资
1.基本规定
(1)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晚上加班”)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周末加班”)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春节加班”)
【总结一下】
加班时间 | 是否可以补休作补偿 |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
晚上加班 | × | 150% |
周末加班 | √ | 200% |
春节加班 | × | 300% |
(2)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辨析一下】
妇女节照常工作,关键看妇女节当天是工作日还是休息日:
(1)工作日:支付工资报酬
(2)休息日:支付加班工资(200%)
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3.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4.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5.“扣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试用期
1.试用期的期限
(1)最多可以约定多长时间的试用期?
合同类型 | 试用期期限 |
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 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③非全日制用工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 约定的试用期应当≤1个月 |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 | 约定的试用期应当≤2个月 |
①劳动合同期限≥3年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约定的试用期应当≤6个月 |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试用期满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提示一下】
由于同工同酬的要求,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应当≥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且该数额符合同工同酬的要求的,试用期工资≥“约定工资的80%”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者的孰高数。
(2)劳动合同未约定具体工资数额而是约定参照执行本单位相同岗位的工资制度的,或者约定了具体工资数额但不符合同工同酬要求的,试用期工资≥“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者的孰高数。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二)协商解除
类型 | 适用情形 | 是否应付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双方自愿协商一致 | √ |
劳动者主动辞职 | × |
(三)法定解除——劳动者的法定解除
类型 | 适用情形 | 是否应付 经济补偿金 |
提前通知解除 |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 × |
随时通知解除 |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 |
不需事先告知解除 |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 √ |
【提示一下】
①劳动者未通知或通知后未等足30日即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即使履行了通知程序,也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法定解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
类型 | 适用情形 | 是否支付 经济补偿金 |
随时通知解除 |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无过失性辞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 |
经济性裁员(“没办法”) | (1)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情形: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特别程序 ①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②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须执行上述程序 (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 |
【提示一下】
①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必须满足:
符合情形+2选1(提前30日书面通知、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②在无过失性辞退的适用情形中,“患病”是一种遭遇,不能归责于劳动者;“胜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适合的问题,也不能归责于劳动者;“客观情况变化”就更无法归责于劳动者了;因此,无过失性辞退是劳动者无过错情形下的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
劳动合同期满 | 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 | × | |
用人单位决定不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不留用”) | √ |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 |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 |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不营业”) | √ |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不营业”) | √ | ||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既不得对其进行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也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链接一下】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2年《经济法基础》新教材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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