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有哪些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褚京瑾 2022-10-08 16: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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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01:09:41

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①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②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③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按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应纳税额:

(1)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2)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2)纳税地点

①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②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3)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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