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_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跟学打卡
各位同学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备考的如何呀?一定要坚持每天学习打卡哦,本文为大家带来了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保证的考点详解,赶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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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
考点:票据行为——保证(大纲要求:掌握)
1. 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 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1)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
(2)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相对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未记载各种日期的处理(综述)
情形 | 性质 | 效果 |
未记载出票日期 | 必须记载事项 | 票据无效 |
未记载背书日期 | 相对记载事项 | 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未记载承兑日期 | 相对记载事项 | 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
未记载保证日期 | 相对记载事项 |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3. 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
各种附条件(综述)
情形 | 效果 |
附条件背书 | 条件无效而背书有效 |
附条件承兑 | 视为拒绝承兑 |
附条件保证 | 条件无效而票据保证有效 |
4. 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说明:以上内容节选自东奥黄洁洵老师2023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仅供考生学习参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