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总论_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跟学打卡
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将于5月13日至17日举行,小伙伴们备考千万不要懈怠哦!本文为大家带来了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法总论的考点详解,抓紧时间来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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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总论
考点1:票据责任(大纲要求:掌握)
1. 承担票据责任的情形
2. 票据抗辩
(1)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考点2:票据权利的种类(大纲要求:掌握)
1.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首次追索权、再追索权)。
2.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的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位的权利。
3.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依法按期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支付票款的权利。
4.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考点3:票据权利的取得(大纲要求:掌握)
1.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 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 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考点4:票据权利的行使、保全(大纲要求:掌握)
1. 票据权利的行使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2. 票据权利的保全
(1)按期提示
①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②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③本票、支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考点5: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大纲要求:掌握)
1. 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非必经措施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暂时的预防措施
①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4)挂失止付通知书
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①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②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③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2. 公示催告
(1)申请人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公告期间
①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②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4)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①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③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 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说明:以上内容节选自东奥黄洁洵老师2023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仅供考生学习参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