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_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跟学打卡
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时间在5月份,小伙伴们开始备考了吗?本文为大家带来了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税收优惠的考点详解,赶快来看看自己掌握得如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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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考点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大纲要求:熟悉)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3.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7.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考点2:“营改增”相关的主要免税项目(大纲要求:熟悉)
1.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4.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5.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6.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7.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8.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9.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3.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
14.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15.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16.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7.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8.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9.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21.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2.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23.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4.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5.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23年新增)
26.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23年新增)
考点3:增值税的其他特殊优惠形式(大纲要求:熟悉)
1. 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 扣减增值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 扣减增值税——重点人群创业就业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 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①国际运输服务。
②航天运输服务。
③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及转让技术。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服务。
考点4:税收优惠有关的管理规定(大纲要求:熟悉)
1.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说明:以上内容节选自东奥黄洁洵老师2023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仅供考生学习参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