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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_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学习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雪晶2023-04-06 17:05:42

学习初级会计的路上,认真努力是通往成功的方法。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带来的《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还请考生们掌握。

财务会计报告_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学习打卡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考点:什么是会计档案(大纲要求:掌握)

1.会计档案,主要指单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形成的,记录、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2.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不属于会计档案。

考点:会计档案的归档(大纲要求:掌握)

1.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归档形式

(1)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2)内部形成、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①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②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③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⑤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⑥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3)从外部接收、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满足上述6项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3.归档责任人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4.归档时间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2)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

(3)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考点: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大纲要求:掌握)

1.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3.电子会计档案的移交

(1)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2)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4.会计档案的利用

(1)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2)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考点: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大纲要求:掌握)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会计档案的内容和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以企业和其他组织为例)

会计档案的类别
会计档案的内容
保管期限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30年
记账凭证
30年
会计账簿
总账
30年
明细账
30年
日记账
30年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年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银行对账单
10年
纳税申报表
10年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考点: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大纲要求:掌握)

1.会计档案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册

编制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
签署意见
下列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1)单位负责人
(2)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3)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
监销人
纸质会计档案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电子会计档案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责任
(1)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
(2)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考点: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大纲要求:掌握)

1.单位分立

(1)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业务移交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合并

(1)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2)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 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4.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会计档案的交接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

(1)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3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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