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考点_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跟学打卡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一旦决定了开始,就不要半途放弃,以下内容是东奥会计在线为考生们整理的《经济法基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考点”知识点详解,小伙伴们抓紧学起来吧!
考点: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大纲要求:掌握)
1.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通过特定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限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捐赠的处理(综述)
情形 | 能否扣除 | 扣除方法 | 注意事项 |
公益性 捐赠 | ✓ | 限额扣除 | 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0% |
全额扣除 |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4)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5)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 ||
直接捐赠 | × | —— | —— |
考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大纲要求:熟悉)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其他免税和暂免(不)征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被拆迁人依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2023年新增)
考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大纲要求:熟悉)
1.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税款
①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③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手续费。其中,个人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④取得境外所得;
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汇算清缴
(1)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①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③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④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6.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居民个人自行申报、扣缴与汇算清缴的比较
情形 | 是否实行扣缴制度 | 汇算清缴时间/纳税时间 | |
居民个人取得境内所得 | 综合所得 | 预扣预缴 |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经营所得 | 自行申报纳税 | 次年3月31日前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代扣代缴 | 次月15日内 | |
财产租赁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
偶然所得 | |||
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 自行申报纳税 | 次月15日内 | |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 自行申报纳税 | 次年6月30日前 | |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 | 自行申报纳税 |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考点: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大纲要求:掌握)
1.合并计算还是单独计算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而言: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考点:非居民个人(大纲要求:掌握)
1.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应纳税所得额
(1)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
(2)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1-20%)
(3)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1-20%)×70%
3.税率(大纲要求:了解)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4.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2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说明:以上内容节选自东奥黄洁洵老师2023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仅供考生学习参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