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_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跟学打卡
备考今年初级会计职称的考生们,大家要利用好考前这段时间,查缺补漏,巩固所学。以下是为大家准备的《经济法基础》有环境保护税知识点详解,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考点:交不交环境保护税(大纲要求:熟悉)
1.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法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3.税收优惠
(1)关于“向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③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关于“贮存、处置、综合利用固体废物”
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②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3)其他税收优惠
①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③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考点35:交多少环境保护税
税目 | 税率 (大纲要求:了解) | 计税依据 (大纲要求:熟悉) | 计税公式 (大纲要求:掌握) |
大气污染物 | 实行定额税率 |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
水污染物 | |||
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 |
工业噪声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
考点:怎么交环境保护税(大纲要求:了解)
1.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4.纳税期限
(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说明:以上内容节选自东奥黄洁洵老师2023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仅供考生学习参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