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_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跟学打卡
备考初级会计师考试,是一个不断积累知识的过程,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准备了关于税款征收知识点详解,快来看看吧!
考点:税款征收法定原则(大纲要求:了解)(2023年新增)
税款征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
1.税款征收主体法定;
2.税款征收依据法定;
3.税款征收权限和征收程序法定。
考点:税款征收方式 (大纲要求:熟悉)
征收方式 | 具体解释或适用情形 |
查账征收 |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
查定征收 |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
查验征收 |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
定期定额征收 |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
扣缴征收 | (1)扣缴征收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 (2)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
委托征收 | (1)适用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2)税务机关向代征单位或个人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代征单位或个人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
考点:应纳税额的核定(大纲要求:掌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考点:应纳税额的调整(大纲要求:掌握)
1.关联企业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预约定价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3.应纳税额调整的情形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4.应纳税额调整的方法
税务机关进行应纳税额调整,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5.应纳税额调整的期限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考点:应纳税款的缴纳(大纲要求:掌握)
1.当期缴纳
应纳税款的当期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延期缴纳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规定材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考点:税收减免(大纲要求:熟悉)
1.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考点:税款的退还、追征与补征(大纲要求:熟悉)
项目 | 税款的退还 | 税款的追征 | 税款的补征 |
核心区别 | 多缴税款 |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错 | 税务机关过错 |
1.税款的退还
(1)主动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申请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税款的追征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2)对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3.税款的补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考点:无欠税证明的开具(大纲要求:了解)
1.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说明:以上内容节选自东奥黄洁洵老师2023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仅供考生学习参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