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各种变故_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跟学打卡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保持良好的心态尤为重要,踏踏实实备考,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各种变故”知识点。
考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大纲要求:熟悉)
1.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4.劳动规章制度
(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法律约束力。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例如,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4)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不得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
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大纲要求:掌握)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二)协商解除
类型 | 适用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双方自愿协商一致 | ✓ |
劳动者主动辞职 | × |
(三)法定解除——劳动者的法定解除
类型 | 适用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提前通知解除 |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 × |
随时通知解除 |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 |
不需事先告知解除 |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 ✓ |
(四)法定解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
类型 | 适用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随时通知解除 |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无过失性辞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 |
经济性裁员 | (1)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情形: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特别程序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 |
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
劳动合同期满 | 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 | × |
用人单位决定不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不留用”) | ✓ |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 |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 |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不营业”) | ✓ |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不营业”) | ✓ |
项目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 违约金 | 赔偿金 |
产生原因 | 法定 | 约定 | 约定 | 法定 |
适用情形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劳动者无过错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的约定 | 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自身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 |
支付方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 | 劳动者 | 过错方 |
工作年限 |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
5年零3个月 | 5.5个月标准 |
5年零8个月 | 6个月标准 |
说明:以上内容节选自东奥黄洁洵老师2023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仅供考生学习参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