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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种类的劳动合同_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跟学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雪晶2023-05-05 14: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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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特殊种类的劳动合同考点

考点:非全日制用工(大纲要求:掌握)

界定
(1)以小时计酬为主
(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协议形式
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合同数量
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试用期
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终止用工与经济补偿金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资
(1)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考点:集体合同(大纲要求:熟悉)

1.什么是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在特殊行业、区域,还可以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的生效

(1)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3.各种标准的关系

(1)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考点:劳务派遣(大纲要求:熟悉)

1.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初级会计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2.劳务派遣的适用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对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要求

(1)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6)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对用工单位的要求

(1)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劳动者的其他重要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说明:以上内容节选自东奥黄洁洵老师2023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仅供考生学习参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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