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视同销售情形分不清?不要急,东奥名师来帮你区分!
初级会计考试在5月13日至17日,有考生反馈在学习《经济法基础》中关于视同销售情形时,容易混淆。为此东奥名师斌哥特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帮助考生应对考试!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
(一)视同销售货物
1. 代销: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视同销售。
(2)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
2. 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此时,两个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移送时视同销售;若两个机构在同一县(市)的,不视同销售。
3.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货物。
4. 购进的货物
(1)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货物。
(2)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货物。
【斌哥提示】
1.外购办公用品,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2.自产货物用于本单位办公、管理、投入生产,不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
【提示1】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提示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提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斌哥提示】只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涉及“双公”不缴纳增值税,货物可没有。
二、消费税视同销售
1.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时不征收消费税;终端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时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 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移送时,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
(1)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移送时,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
(2)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移送时,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
【斌哥提示】
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视同销售,增值税可不视同销售。
三、资源税视同销售(同消费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举例】纳税人将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洗选煤加工完用于销售的,应当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提示】“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包括:
(1)自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例如以自采金原矿加工生产工业用精密零配件。
(2)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
四、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斌哥提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最好判断——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以上学习内容来自2023年《经济法基础》—东奥名师斌哥微博@东奥孙斌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