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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_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23-11-15 16:44:06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想要收获初级会计证书,就要努力学习。以下是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预习考点,一起来学习吧!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_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

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为;

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依法开具、出具完税凭证,不依法予以行政赔偿,不依法予以行政奖励)。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行政行为。

2.可以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3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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