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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_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23-11-15 16:47:56

苦心人,天不负,只要用心备考初级会计考试,定会有所收获。以下是东奥为考生们带来的《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一起来学习!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_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1.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不开庭)的方法。

3.听证程序

(1)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复议机关指定。

(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4.审查范围

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5.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6.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7.依据不合法

(1)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2)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3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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