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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要求_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23-11-22 17:07:42

备考初级会计每天的进步虽然不明显,但只要各位考生能够满怀信心一直坚持下去,努力复习,大家辛勤的付出终会获得回报。一起来学习今天的知识点吧!

对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要求_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一)劳动者

1.劳动年龄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就业权利平等

(1)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如实告知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如实告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不得扣押证件、收取财物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3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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