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的主要渊源_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跟学打卡
初级会计考试于5月18日开考,大家一定要坚持学习哦,祝愿各位考生顺利通关考试!以下是为大家准备的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法的渊源——我国法的主要渊源(大纲要求:掌握)(★★★)
(一)基本规定
1.主要渊源
种类 | 制定机关 | 效力等级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简称“全国人大”)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仅次于宪法 |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在下列事项范围内制定: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024年新增) (2)《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2024年新增) |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
地方性法规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2024年调整) |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
地方政府规章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
各渊源的效力等级
(1)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2.其他渊源
我国法除上述渊源外,还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几处细化解释
1.对法律的进一步分类: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分类 | 制定机关 | 修改 | 效力等级 |
基本法律 | 全国人大 | (1)全国人大 (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 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处于同一效力等级 |
非基本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限制行政权干预公民权
(1)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3.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经批准后生效
①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②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3)允许变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
①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②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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