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具体规定_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跟学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成大事不在于力量的大小,而在于能坚持多久。以下是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具体规定知识点,赶紧来学习吧!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具体规定(大纲要求:掌握)(★★★)
1.分类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3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用途各不相同:
限额:
(1)Ⅱ类户是指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的限制。
(2)Ⅲ类户的限额未纳入考试范围。
项目 | Ⅰ类户 (“金库”) |
Ⅱ类户 (“钱包”) | Ⅲ类户 (“零钱包”) |
存款 | 无限额 | 无限额 | 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
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 | ✓ | ✓ | × |
消费和缴费支付 | ✓ | 限额 | 限额 |
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 | ✓ | 限额 | 限额 |
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 | ✓ | 限额 (确认身份) | 限额 (确认身份) |
向绑定账户转入/转出资金 | ✓ | ✓ | ✓ |
取出现金 | ✓ | 限额 (确认身份) | × |
存入现金 | ✓ | 限额 (确认身份) | × |
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 ✓ | 可以配发 (确认身份) | × |
提示:
确认身份”,是指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
2.开户途径
(1)柜面开户
①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
②个人开立Ⅱ、Ⅲ类户,可以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在银行柜面开立的,则无须绑定Ⅰ类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2)自助机具开户
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3)电子渠道开户
①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②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时,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本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Ⅲ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Ⅲ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
③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时,应当要求开户申请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3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途径比较(综述)
项目 | Ⅰ类户 | Ⅱ类户 | Ⅲ类户 | |
银行柜面开户 | 现场核验身份信息 | ✓ | ✓ | ✓ |
自助机具开户 | 现场核验身份信息 | ✓ | ✓ | ✓ |
未现场核验身份信息 | × | ✓ | ✓ | |
电子渠道开户 | 验证与绑定账户是否同一人开立 | × | ✓ | ✓ |
3.代理开户
(1)委托代理
①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代理人应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②因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通过与客户约定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在风险可控并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和意愿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2)监护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
(3)所在单位代理
①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
②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③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4.开户证明文件
(1)根据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
③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④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⑤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3)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③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④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⑤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⑥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个人合法收入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出具有关收款依据。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可疑交易
①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为可疑交易:
(A)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
(B)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
(C)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D)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E)其他可疑情形的交易。
②发现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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