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_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跟学打卡
备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们,一个人最大的敌人不是别人,而是那个固执、懒惰、不愿改变的自己。一起来学习今天的考点吧!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大纲要求:掌握)(★★★)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提示1
区别于“财政补贴收入”,财政补贴的对象可以是企业,而财政拨款的对象通常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初级考生需要清楚:
提示2
收入类型 | 财政补贴 | 财政拨款 |
考查范围 | 增值税处理 | 企业所得税处理 |
处理规则 | ①与销售收入、数量直接挂钩:征 ②其他:不征 | 不征税收入 |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例如: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②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③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而取得的股息、红利:
投资方 | 被投资方 | 持股时间 | 是否免税 |
①居民企业 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且取得的股息、红利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 未上市 居民企业 | 不必区分 | 免税 |
上市居民企业 | ≥12个月 | 免税 | |
<12个月 | 不免税 |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但取得的股息、红利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 | 上市/未上市居民企业 | 不必区分 | 源泉扣缴,应纳税额=全部股息、红利收入×预提所得税税率(10%)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给予免税,但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依法征税。
(4)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24年调整)
(6)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法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024年新增)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②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③接受捐赠收入;
④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3.关系:收入总额vs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vs应税收入(也称“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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