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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_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跟学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24-04-08 16:58:17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成大事不在于力量的大小,而在于能坚持多久。以下是今天的考点-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大家要认真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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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_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跟学打卡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基本规定

项目
具体规定
计税公式
(大纲要求:熟悉)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税率
(大纲要求:了解)
采用比例税率,实行3%至5%的地区差别幅度税率
计税依据
(大纲要求:熟悉)
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适用于: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
(2)房屋买卖
(3)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2.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不含增值税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为计税依据。具体而言: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②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③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④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2)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续表1

项目
具体规定
计税依据
(大纲要求:熟悉)
以不含增值税的差价为计税依据
适用于: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3.以不含增值税的差价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续表2

项目
具体规定
计税依据
(大纲要求:熟悉)
以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适用于:
(1)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2)以划转、奖励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3)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4.以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2)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3)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

续表3

项目
具体规定
计税依据
(大纲要求:熟悉)
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
适用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5.关于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2)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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