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税收优惠_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跟学打卡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高效利用时间是通过考试的关键。以下是《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契税的税收优惠,赶紧来学习吧!
契税的税收优惠(大纲要求:了解)(★★★)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3.省级地方酌定减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4.保障性住房相关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2)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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