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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_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跟学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24-04-10 17:35:00

初级会计备考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迎难而上,终会有所收获!以下是《经济法基础》税收保全的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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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_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跟学打卡

税收保全(大纲要求:掌握)(★★★)

1.税收保全的适用条件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发生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以及在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3)经税务机关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

(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收保全的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与终止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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