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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_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跟学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24-04-11 16:58:36

备战初级会计考试的同学们,应以积极的心态应对。相信在大家的努力下定会收获成功!一起来学习《经济法基础》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的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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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_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跟学打卡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大纲要求:掌握)(★★★)

情形
行政复议机关
对各类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对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
国家税务总局
对下列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
(1)税务所(分局)
(2)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对其他各级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
上一级税务局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行为不服
(1)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其他特殊情形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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