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_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跟学打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24-04-11 16:58:36
备战初级会计考试的同学们,应以积极的心态应对。相信在大家的努力下定会收获成功!一起来学习《经济法基础》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的知识点吧!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大纲要求:掌握)(★★★)
情形 | 行政复议机关 | |
对各类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对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 | 国家税务总局 |
对下列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 (1)税务所(分局) (2)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 所属税务局 | |
对其他各级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 | 上一级税务局 | |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行为不服 | (1)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 |
其他特殊情形 |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 |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 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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