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_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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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大纲要求:熟悉)(★★★)
(一)申请与受理
1.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3.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
(1)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是否受理及相关处理
申请的具体情况 | 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 |
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 应当予以受理 |
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 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 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
(3)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5.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审理
1.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复议机关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2.审理方式
(1)一般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行政复议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适用听证程序审理
①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②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③听证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1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3.审查范围
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4.审查发现依据不合法的处理
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三)决定
1.名义
复议机关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根据
经过听证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根据《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2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例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案件)
2.或议或诉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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