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_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抢先学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备考初级会计考试重在点滴积累,以下是为《经济法基础》中有关自然人的预习考点,赶紧来学习吧!
自然人(★★★)
1.自然人vs公民
(1)公民指的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2)一国法律关系主体上的“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的确定
(1)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2)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6.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7.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
年龄 | 应负刑事责任的罪行 |
≥16周岁 | 所有犯罪行为 |
≥14周岁,<16周岁 |
共8类,前2类有程度要求:
(1)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2)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3)强奸罪
(4)抢劫罪
(5)贩卖毒品罪
(6)放火罪
(7)爆炸罪
(8)投放危险物质罪
|
≥12周岁,<14周岁 |
限于列举的2类,且有程度要求、情节要求、核准追诉要求:
(1)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
(2)量刑
未成年人 |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老年人 | 已满75周岁的人 | 故意犯罪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过失犯罪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残疾人 |
(1)又聋又哑的人
(2)盲人
|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3)特殊精神状态的人犯罪
具体情形 | 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