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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_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抢先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24-05-29 09:39:13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克服困难的意志力与胆识是必不可少的, 我们应当保持一个通过考试的强烈愿望。一起来学今天的预习考点吧!

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_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抢先学

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会计档案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册

编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签署意见
下列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1)单位负责人
(2)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3)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
监销人纸质会计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电子会计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的职责
(1)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
(2)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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