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_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抢先学
备战初级会计考试的过程中,把所有的思想都放在学习上,奋勇向上。以下是《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快来学习吧!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变更事项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提示:
1.存款人更改名称:(1)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变更手续;(2)拟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应先在原开户行申请撤销账号,而后在新开户行申请开立新账户。
2.变更时限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的“主动关注事项”
(1)主动通知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2)主动通知更新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限的,银行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有效期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内企业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规定中止其办理业务。
4.报备与核准
(1)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生成新的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银行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
(2)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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