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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_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抢先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24-06-24 16:56:40

2025年初级会计考试备考进行中,希望考生们不忘初心,坚持到底,早日考取初级会计证书。一起来学习以下的知识点吧!

抢先学!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汇总

增值税“境内”销售的界定_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1.非营业活动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增值税: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其他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和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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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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