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_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对于初级会计考试备考,需要大家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从而提高学习效率。以下是《经济法基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关知识点,赶紧来学习吧!
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
(2)计税依据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其他内容
(1)税收优惠——“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①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提示:
(1)期末留抵退税:不计税(需扣除);
(2)因出口退税:不退还;
(3)因优惠政策退税(先征后返等):不退(返)还。
(2)税率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三档,具体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②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③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征收管理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②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③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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