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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税收优惠_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24-08-08 16:27:47

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过程并不简单,需要考生们付出持久的努力。以下是《经济法基础》契税的税收优惠相关知识点,赶紧来学习吧!

抢先学!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汇总

契税的征税范围_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契税的税收优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3.省级地方酌定减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4.保障性住房相关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2)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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