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缴纳_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既然认准了初级会计考试,就要坚持到底,不要中途放弃和退缩。以下是《经济法基础》有关责令缴纳的预习考点,赶紧来学习吧!
责令缴纳(★★)
1.未按照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1)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仍未缴纳,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加收滞纳金
①从滞纳税款之日(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加收。
②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缴纳。
3.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4.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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