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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_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丽娜2024-09-13 17:14:19

备考初级会计就像在为自己的人生添砖加瓦,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己在前期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会慢慢的转化为令人满意的分数,一起来学习今天的知识点吧!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_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自找”)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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