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_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跟学打卡




2025年初级会计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成功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背书的知识点内容,快和来一起学习吧!
票据行为——背书(大纲要求:掌握)(★★★)
1.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附于票据背面的粘单上作成背书(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并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
2.背书的种类
(1)转让背书:背书人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2)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通过背书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非转让背书)
(3)质押背书:背书人为担保被背书人的债权实现,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质押给被背书人。(非转让背书)
3.背书的必须记载事项
(1)转让背书应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签章;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辨析
“被背书人名称”虽可补记,但属于背书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未补记而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有权拒绝支付。
4.背书的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5.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6.背书连续
(1)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7.附条件背书(记载不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8.部分背书与多头背书
部分背书是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多头背书是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9.任意禁止背书(任意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或者类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有效)
10.法定禁止背书
(1)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现金支票、现金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是否有效(综述)
情形 | 效力 | 记载事项性质 |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 背书无效 | — |
记载“不得转让” 字样的背书 | 背书有效 | “不得转让”字样,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
附条件背书 | 背书有效 | “条件”,属于记载不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
背书人未签章 | 背书无效 | 背书人签章,属于必须记载事项 |
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 背书无效,但持票人补记后有效 | 被背书人名称,属于必须记载事项 |
未记载背书日期 | 背书有效,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5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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