斌哥:5月17日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后点评
5月17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行到第六天,即将接近尾声的初级会计考试又涉及了哪些重要考点呢?斌哥通过考生的讨论了解到当日考试知识点考查的情况,于是针对之前批次的考试情况,为后面考试的学员提出建议,指明复习方向,便于复习。
会计档案的保管、移交、销毁(P40)
分类 | 会计档案的内容 | 保管期限 |
会计凭证 | 原始凭证 | 30年 |
记账凭证 | 30年 | |
会计账簿 | 总账 | 30年 |
明细账 | 30年 | |
日记账 | 30年 | |
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
财务会计报告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
其他会计资料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会计档案的移交
一般规定 |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30年),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
纸质会计档案 | 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
电子会计档案 | (1)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 (2)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3)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
鉴定 | “档案机构”牵头+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审查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保管) |
编制销毁清册 | “档案机构”编制销毁清册(永久保管),“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和会计机构的经办人”于销毁前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
监销 | ①一般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 |
销毁后 |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
不得销毁 |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注意】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纸质)或转存(电子),并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保管)、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管)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保管)中列明。 |
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 | 不记名预付卡 | |
透支 |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 |
单张资金限额 | 不得超过5000元 | 不得超过1000元 |
提供身份证 | 需要 | 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 |
只能转账购买 | 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 | |
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 | ||
只能转账充值 | 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 | |
信用卡购买和充值 | 不可以 | 不可以 |
挂失 | 可挂失 | 不可挂失 |
赎回 | (1)可赎回,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 (2)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 不可赎回 |
有效期 | 不得设置有效期 | (1)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2)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p236)
第一步 | 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
第二步 | 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注1】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注2】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注3】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 【注4】(1)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注5】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
第三步 |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
第四步 | 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考试会给出) |
第五步 |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P228)
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
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
核定计税依据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
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 |
补交契税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转让方)应补交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P224)
原值的确定 |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 |
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 |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 |
投资联营的房产 |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从租计征房产税 | |
融资租赁房屋 | 融资租赁房屋的房产税,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
竞业限制(期限、违约金)(P327)
适用范围 |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限制期 |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 【注意】约定超过2年,超过的期限无效 |
有效的约定 | 约定期限和经济补偿 |
补偿金计算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 | |||
劳动者 | 用人单位 | ||
解除劳动合同时 |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 ||
用人单位 | 劳动者 | ||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 ||
经济补偿规定 | 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 | |||
用人单位 | 劳动者 | ||
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 |||
用人单位 | 劳动者 | ||
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 |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者)
劳动者有过错 | 过错原因 | 结果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以上就是斌哥斌哥老师精心讲解的知识点,大家一定要保持良好心态,把握好老师讲解的知识点和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小细节,预祝大家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