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学习初级会计行政复议部分?东奥黄洁洵老师为您解答!
关于行政复议的知识点很多同学掌握的并不好,针对初级会计考试中有关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黄洁洵老师给我们带来了精彩的讲解!
本段中,黄洁洵老师通过举例子的方式将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对比,有利于学员的理解。
个人成就: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 十余年会计职称考试培训经验。 “轻松过关”系列编著者。 授课特点: 授课思路清晰、突出重点,应试针对性强。 适合零基础学员。 |
考点19: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基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对象 | 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 |
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主体对外部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 | |
抽象 行政 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所依据的相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
法律、法规、规章 | × | |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人事处理决定) | × | |
行政主体作出的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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