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奥初级会计名师带您学习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支票
提到支票很多人会兴奋,但对于备考初级会计的小伙伴,他们的关注点可能不同,他们可能会思考这节又有什么知识点需要掌握,下面就让我们跟随东奥名师郭老师一起来看一下吧!
本题对支票的授权补记、背书的效力、支票的付款以及追索权进行了考察,具有针对性。
个人成就: 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 学员公认的经济法考试辅导专家 授课特点: 擅长以简明的例图、幽默的语言把考点讲解得透彻易记。 被学员亲切称为“郭帅”。 适合零基础学员。 |
【资料4】(2017年)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甲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的劳务费,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1. 下列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B.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C.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D.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支票无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AC: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P银行(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2)选项BD: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记载的,并不导致支票无效。
2. 下列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无效
B.未记载背书日期,票据无效
C.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D.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1)选项AB: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行为有效;(2)选项C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 下列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B.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D.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起10日
【答案】AD
【解析】(1)选项A: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选项C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2016年4月1日)起10日。
4. 下列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享有追索权
B.丙公司可以同时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C.丙公司应按照先乙公司后甲公司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D.丙公司只能对乙公司或者甲公司其中之一行使追索权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背书人乙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任意记载事项),背书有效,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被拒绝付款后,丙公司享有追索权。(2)选项BC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只是对丙公司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对其直接后手丙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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