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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 陆中宝
专题二 物权法与合同法
基本情况分析
涉及章节 | 第3章物权法和第4章合同法 |
考试地位 | 非常重要,案例分析题占一席之位,合计分值21分左右 |
复习难度 | 物权法复习难度较大,考点比较抽象,合同法内容较多,重在理解; |
主要内容
一、物权法
1.物与物权
(1)基本概念
物权法的物是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分类(包括但不限于)
分类 | 要点 | |
动产与不动产 | (1)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 |
(2)物权变动要求: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 ||
分类 | 要点 | |
主物与从物 | (1)物理上相互“独立” | 如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
(2)效用上“主从” | ||
原物与孳息 | (1)界定:“独立”+“产生” | |
(2)分类: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
【考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2018年)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3)物权种类
【基本概念】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解释1】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称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一般存在于不动产之上。
【提示】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解释2】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
《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①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 | 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
他物权 | ①用益物权: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 |
②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
②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 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
不动产物权 |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没有“质押权”、“留置权”) |
③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独立物权 | 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 |
【解释】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之上 | |
从物权 | 担保物权、地役权 |
【解释】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
【考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2017年)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质权
D.抵押权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从物权。
2.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类别 | 含义 | 示例 |
债权行为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 订立房屋合同 |
物权行为 | 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 | 办理房屋登记 |
【解释】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
【相关链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物权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债权行为)。
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交付
交付生效 | 总原则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质押 |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 |
登记对抗 | 抵押 |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特殊动产 |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不动产——登记
登记生效 | 总原则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抵押 | 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 |
登记对抗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地役权 |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3)变更登记、更正登记、转移登记、预告登记
①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要进行的登记。如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不动产坐落、面积、界址;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数额、抵押顺位等变更。
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③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要进行的登记。如买卖、赠与、互换不动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权利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的变化;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等。
④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3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甲的房屋提供债权额为3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已办理登记。其后,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增加为400万元,仍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额相应增加为400万元。为使新增抵押生效,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登记类型是( )。(2017年)
A.更正登记
B.预告登记
C.变更登记
D.转移登记
【答案】C
【解析】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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