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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 陆中宝
专题二 物权法与合同法
一、物权法
4.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案例】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将其作为生日礼物赠与女友丁,丁戴着手表遗失于街头,为戊拾得。
问:
(1)乙、丙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手表所有权归谁?
【分析】
(1)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手表所有权属于丁。
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②由于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故丙有权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手表,丙将手表赠与丁,丁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③赃物、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戊、庚不能取得表的所有权。
【考题·单选题】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甲对该画为无权处分,丁为善意,已支付相应对价,且已完成交付;丁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而无论乙、丙是否对甲的擅自处分行为进行追认。
5.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1)共有形态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两者区别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
重大修缮 | 约定→份额2/3以上 | 约定→全体共有人同意 |
分割情形 | 约定→随时 | 禁止→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 |
内部负担 | 约定→份额负担 | 约定→共同负担 |
对外债权债务 |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
【考题·单选题】朋友6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2017年)
A.4人
B.3人
C.6人
D.5人
【答案】A
【解析】(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2)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朋友6人等额享有该汽车,故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6×2/3=4人。
6.担保物权
(1)抵押权
【抵押物】动产+不动产
不动产抵押 | 动产抵押 |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②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 ③交通运输工具 |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流押条款】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质权
类别 | 质权客体 | 质权设立 |
动产 | 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 | 交付时设立 |
权利 | ①汇票、本票、支票 | |
②债券、存款单 | ||
③仓单、提单 | ||
④基金份额、股权 | 登记时设立 | |
⑤可转让的知识产权 | ||
⑥应收账款 |
【考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出质的有( )。(2018年)
A.存款单
B.仓单
C.支票
D.股权
【答案】ABCD
【解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选项C);(2)债券、存款单(选项A);(3)仓单、提单(选项B);(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选项D);(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
【基本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①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合同法
1.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
【实践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
2.要约与承诺
(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都是要约邀请。
【提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上述广告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撤回、撤销与失效
撤回 | 要约的撤回:生效之前(未生效前提下) | |
撤销 | 撤销情形 | 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
例外情形 | ①规定了承诺的期限 | |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不可撤销,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 ||
③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
失效 | 要约撤销;承诺期满未作承诺;拒绝要约;实质性变更 |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
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
【答案】C
【解析】(1)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2)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该要约失去效力。乙公司4月5日的回复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导致原要约失效。
(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迟延与迟到
承诺迟延 |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
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接受 | |
承诺迟到 |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通常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
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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