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的当事人有哪些人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牛美琪
2024-05-15 09:12:57
精选回答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还可以有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两个其他当事人。提示行,是按托收指示中的交单条件要求付款人付款或承兑赎单的银行。提示行的主要责任有核查汇票上承兑的形式、受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时毫不延误地通知托收行等。需要时的代理是指委托人为了防止付款人拒付发生无人照料货物的情形,而在付款地事先指定的代理人。
托收的特点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作为出口人的受托人行事,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进口人不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仍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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