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 | 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口诀】金师傅日出无恙,本无付,支无收 | |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注:支票独有授权补记) (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
空头支票 |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对空头支票,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 ||
法律责任 | (1)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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