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6: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4.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5.会计年度
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6.记账本位币
(1)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考点7: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的审核与更正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依法更正、补充。
(2)原始凭证的更正
①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③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记账凭证的填列
(1)记账凭证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附列原始凭证的要求
①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②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3.会计凭证的保管
(1)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3)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考点8:会计账簿
1.基本规定
种类 | 形式 |
总账(也称总分类账) | 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两种 |
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 | 明细账通常使用活页账 |
日记账 | (1)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
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 | 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
2.账页编号
(1)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2)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3.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1)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
(2)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但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①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②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③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④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3)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4)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θ”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4.账簿记录错误的更正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考点9:财务会计报告
1.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1)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2.对外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1)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3)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法定人员签名并盖章。
自主记账的单位 | 委托代理记账的单位 |
①单位负责人 ②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设总会计师的单位为总会计师) ③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 ①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 ②委托人负责人 |
考点10:账务核对与财产清查
1.账务核对(对账)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财产清查
(1)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2)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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