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6:票据的基本概念(★)(P75)
1.票据的种类
2.票据基本当事人
(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2)
3.票据行为的种类
(1)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2)票据的记载事项
事项种类 | 效力 |
必须记载事项 | 如未记载,票据行为无效 |
相对记载事项 | 如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不影响票据效力 |
任意记载事项 | 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记载,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 可以记载,但记载不具有票据效力(如在备注栏中记载签发票据的原因、相关交易的合同号码) |
4.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包括2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包括首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
【辨析一下】
5.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因承兑签章)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因出票签章)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不在票面上签章,因此,只有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才代为支付票款;支票付款银行不是票据债务人,只是票据关系人)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因背书、出票、保证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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