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持票人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提示1
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提示2
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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